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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共有的使用與許可要求是什么?

2019-01-11

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利益外,還肩負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使命,而商標共有可能引起普通消費者混淆商品的出處或者誤認商品的質量。因此,必須對共有商標的使用作出限制。

(一)商標權共有與確保不會使公眾混淆商品來源

商標法除保護商標權人利益外,還肩負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使命,而商標共有可能引起普通消費者混淆商品的出處或者誤認商品的質量。因此,必須對共有商標的使用作出限制。《巴黎公約》規(guī)定對共有商標予以注冊和保護,但以“其使用不會使公眾產生誤認,且不違反社會公眾利益”為條件。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本應借鑒此種規(guī)定,要求商標共有人標明其商品的出處,保證商品質量,從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對此可參照新《商標法》第40條第二款關于被許可使用人義務的規(guī)定,要求“共有商標各共有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假如共有人對商標的使用,導致公眾對使用同一商標的貨物的來源發(fā)生誤解,以及假如共有人所銷售的貨物的質量不同,即為使公眾誤解和違反公共利益”,對此可以參照新《商標法》第45條的規(guī)定,由有關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權共有與許可使用、設定質權

商標權共有人就其份額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是否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應視共有性質而定。商標權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謂商標權按份共有,又稱商標權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商標權分享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各共有人在自己的份額內得自由地許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所謂商標權共同共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共同關系,對共有商標權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共同關系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而成立。各共有人就其應有份額許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三)商標權共有中的代表人

由于商標權共有人可能人數(shù)眾多,在商標審查、駁回通知、異議和評審等程序中,由共有人一起參與不利于案件的及時審結,不符合效率原則。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權共有人中指定代表人。因此,商標立法有必要對代表人的產生、權限、任期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F(xiàn)分述之:

1、代表人的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guī)定,“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由此可見,代表人產生方式有二:一是申請人約定產生,即由共同申請人推選產生并在申請書中指定。二是依法律規(guī)定產生,即共同申請人未在申請書中指定代表人的,依法律規(guī)定由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擔任代表人。

2、代表人的權限

遺憾的是,《商標法實施條例》未能規(guī)定代表人的權利與義務,這對共有人利益的保護、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發(fā)送有關通知、裁定等影響甚巨。此等重要問題只能靠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內部規(guī)定或者部門規(guī)章加以解決,那么內部規(guī)定、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等級較低,尤其是在接受司法監(jiān)督時,法院是否予以承認都懸而未決。

法律規(guī)定在商標申請注冊中的代表人法定產生方式,其目的在于在商標審查過程中,由該代表人代表共同申請人與商標局溝通,商標局向代表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駁回決定書》、《商標注冊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視為已向所有共同申請人發(fā)送。因此,必須規(guī)定代表人的法定權利與義務,否則申請人并不知曉沒有指定代表人可能帶來不利后果,也使前引條款的立法目的落空。在商標注冊申請中,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即代表共同申請人接收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更正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非實質性內容的錯誤。此外,代表人負有將上述法律文件告知其他全體共同申請人的義務。代表人未經其他共同申請人的一致同意,不得變更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性內容,也不得撤回商標注冊申請。

在異議、評審等程序中,代表人只能由共有申請人或者共有人選任,而不適用法定產生方式。代表人有權代表共同申請人或者共有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辯、評審申請、評審答辯。代表人的行為對各共有人發(fā)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變更商標權的實質性內容、放棄異議或者評審申請、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商標注冊,必須經共同申請人的一致同意。

3、代表人的任期

前引《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6條并未規(guī)定代表人的任期。本文認為,該條款規(guī)定的代表人任期僅為商標注冊申請?zhí)峤恢罩辽虡松暾埆@準注冊之日。在此期間內,由代表人代表共同申請人與商標局進行溝通,接收法律文件。假如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或者在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后異議期內,第三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且只需通知代表人,而無須通知各共同申請人。因代表人未盡告知義務,造成其他共有人未能按期提出復審、異議答辯等損失的,由代表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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