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服務】商標評審案件在新舊法銜接過程中的特殊規(guī)定有哪些
2016-02-07
(一)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二)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和復審的主體資格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其他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三)對于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和撤銷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相關(guān)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四)對于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商標評審案件,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